马军伟、李水阳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1-27 16:18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4)迎刑初字第858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军伟,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隰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薛峰、李伟俊,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水阳,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西省绛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丽鹏、崔丽丽,山西新维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二旦,男,****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汉族,文盲,无业,捕前住山西省绛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智堃,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4]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伟、李水阳、李二旦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伟及辩护人薛峰、李伟俊,被告人李水阳及辩护人王丽鹏、崔丽丽,被告人李二旦及辩护人杨智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迎泽区建设路与五龙口街交叉口金虎便利店内,由被告人李水阳在店外放风,被告人马军伟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5245元、各种香烟共计106盒及平遥牛肉5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23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小店区许坦西街东口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7000元及各种香烟共计39条。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23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二旦在本市迎泽区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2300元及各种香烟共计10余条。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81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迎泽区五一路山西省公安厅对面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8211.9元、香烟10余条及若干零食。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93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军伟、李水阳、李二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人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水阳、李二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军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水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我不知道马军伟是去抢劫,马军伟说其是放高利贷的,让我去五龙口街金虎便利店门口等他,他要还我500元钱。我没有去抢劫。

被告人李二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马军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指控2014年1月30日许坦西街东口唐久便利店一案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7000元”没有达到“确实充分”这一刑事证明标准,证据不足。起诉对本起犯罪数额的认定依据是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被告人对该报案数额并不认可,两者差距较大,即被害人称该起现金为7000元,被告人马军伟供述为现金1000多元,被告人李水阳在第一次供述中(证据卷35页)也称钱只有300多元,现金数额上差距较大。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起涉案数额。因此,本起犯罪数额现在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一对一的说法,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没有形成证据链,我们显然也不能单纯以一方的说法来否定另一方的说法。在本案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又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补强的情况下,仅以被害人的说法定案显然没有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二、被告人马军伟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马军伟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其在归案后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有明显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本案中部分赃物已追回,对此起诉已给予客观公正的认定,即客观上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对被害人的损失有所弥补,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有所减少,对被告人马军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马军伟虽因一时糊涂、贪图小利而触犯了法律,站在今天的被告席上,但是其沿具有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律在对被告人马军伟量刑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本案的量刑情节,结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李水阳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水阳参与五龙口抢劫案,合议庭应依法不予认定。1、从案件事实来看,五龙口抢劫案的报案事实是:两名嫌疑人在超市内抢劫,一人在仓库看住苗宇,一人控制报案人郑某拿钱拿东西,没有超市外望风一说。而起诉书的指控却是:一人超市内抢劫,一人超市外望风,明显与报案事实不符;同时起诉书的指控也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依同案犯马军伟的供述是两人在超市内抢劫,马军伟控制服务员后去拿钱拿物,就此同时李水阳是一人在仓库控制两名服务员,明显也与报案事实不符,也与起诉书指控不一致;同案犯马军伟的指认我们有理由怀疑他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减轻法律责任而做出的与案件事实不相符的供述。2、从案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马军伟的供述与报案人的报案材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一致,且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马军伟供述之间的矛盾、马军伟供述与报案事实的相左,起诉书指控与报案事实的不符,这些证据间的不一致决定了此次抢劫可能还有其他嫌疑人,依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加上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虽退回补充侦查,但是依然没有证据予以加强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故合议庭对于指控李水阳参与实施五龙口抢劫案依法不予认定。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李水阳参与的后两起抢劫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水阳当庭也认罪,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李水阳存在以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李水阳是在马军伟的欺骗下,跟随马军伟去讨要高利贷,以为能多挣点钱补贴家里,与用于生活挥霍、无所事事而去实施抢劫行为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本案第一被告马军伟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这点在庭审中已查明。李水阳只是在马军伟控制住服务员后负责看住服务员,没有用刀挟制,也没有造成服务员受伤;③从犯罪结果来看,第一被告马军伟拿走了犯罪的大部分钱财,只是分给李水阳200元和少量的烟,分给李二旦100元和几盒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水阳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任何伤害,肯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三、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被告人李水阳母亲在其几岁时就与其父亲离婚,李水阳在上完小学一年级之后就辍学在家,至今只能认识一些简单的字,其父也是小学没毕业,对其没有很好的照顾和引导,只是一味的打骂造成其逆反的心态。21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李水阳在此次犯罪之前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很好,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他社会经验少,缺乏法律意识,受到社会不良青年的诱导、欺骗,最终误入歧途。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水阳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加上交友不慎,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论从被告人李水阳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水阳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特殊的家庭情况,且李水阳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李二旦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李二旦系初犯,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二旦犯罪时刚满19岁,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且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也没有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造成严重的后果,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2、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马军伟的全部犯罪行为,李二旦作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一,其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其他犯罪情况,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二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4、李二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李二旦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年幼无知交友不慎,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发生。从被告人李二旦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有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李二旦的主观恶性不大。请法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且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考虑,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迎泽区建设路与五龙口街交叉口金虎便利店内,由被告人李水阳在店外放风,被告人马军伟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5245元、各种香烟共计106盒及平遥牛肉5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23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小店区许坦西街东口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7000元及各种香烟共计39条。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238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二旦在本市迎泽区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2300元及各种香烟共计10余条。经鉴定,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817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2014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马军伟伙同被告人李水阳在本市迎泽区五一路山西省公安厅对面唐久便利店内,持刀抢劫店内人民币8211.9元、香烟10余条及若干零食。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93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马军伟的供述:大概是2013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服装城附近的公交站准备乘公交车回我当时的租住地狄村,但是没有公交车了,和我一起等公交车的还有一个年轻男子,我就问他去哪里,能否相跟上一起走。他说他也是回狄村,于是我们就一起相跟着步行回狄村,这样我们就认识了经常来往。他自称李飞扬,23岁,是侯马人,在太原打工。到了2013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李飞扬走到建设路口五龙口街的十字路口时,我看到建设路路西有一间超市(金虎还是唐久我记不得了),李飞扬和我说,家里要用钱,能不能和他抢了这个超市,我当时也同意了。当天晚上我们在超市门口观察了半天,摸准超市关门时间后就回家了,第二天晚上我从家带了一把平时切西瓜的刀和李飞扬走到了五龙口这家超市附近,等到晚上12点左右没什么人的时候我们就进了超市里。进去以后,我看到里面没有客人,只有两个服务员,我就从口袋里拿出我随身携带的西瓜刀指着服务员说我只要钱,让她们把钱箱打开站到一边去。随后其中一个女服务员就给我打开了钱箱,然后她们就站到了柜台外面。随后我把刀给了李飞扬,让他看住服务员,我就把钱箱里的钱都拿走了。拿完钱以后,我让这两个服务员把随身的手机和身份证都拿了出来,我看了看他们的身份证以后,就吓唬服务员说,我记住她们家了。如果她们报警让警察抓了我们,等我们出来以后肯定要去她们家报复她们。她们当时表示不会报警,随后我和李飞扬出了超市,打了个出租车回到了狄村我们的出租房。回去以后我数了数抢了大概1000元左右,我和李飞扬一人一半分了。还有七条香烟,各种牌子都有,我记不得了。这些烟我和李飞扬也分得抽了。

2014年1月底,大概是腊月二十七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李飞扬身上都没有钱了,我们就商量再抢个超市然后再回老家。随后我和李飞扬说,找个超市先踩踩点,注意超市关门的时间,注意有没有别人在,然后再抢。随后我们两个就步行在路上走,寻找下手的目标。当走到许坦西街东口时,我看到路北有一个唐久超市,我就和李飞扬说,就抢这家店吧,随后我就让李飞扬和我蹲到超市的马路对面,注意看看超市几点关门,几点就没有人了。当我们等到晚上12点左右时,发现超市的送货车来了,大概进去了五六分钟以后,送货车就走了,随后服务员就锁了门。我和李飞扬说,第二天还是这个时间,我们来抢了这个便利店。到了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我从我的租住地拿出来一把西瓜刀给了李飞扬,然后我们就去了许坦西街东口的这个唐久便利店。到了以后我们就直接进了超市,发现里面没有客人,只有两个女服务员。这时李飞扬就把西瓜刀拿出来了,随后我就对服务员说,我们来抢点钱,让她们好好配合我们,随后我让服务员打开钱箱,让她们站到柜台外面,我就进去把钱箱里的钱都拿走了。随后我还把柜台里的两盒云烟拿走了。拿上以后我让服务员把身份证拿出来,我看了她们的身份证以后,吓唬她们说,如果她们报警让警察抓了我们,我们放出来一定去她们家报复她们,随后我和李飞扬打车就回了狄村了。好像就300元,还有两盒云烟。钱我和李飞扬过年的时候当路费花了。烟我们都分着抽了。

2014年3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给李飞扬的弟弟李飞宇打电话,我告诉他说我没有钱了,让他来和我找个超市踩个点,然后去抢个超市去,他弟弟就同意了,随后李飞宇就来到我家找到了我。李飞宇到了我家大概是晚上我们就出去寻找下手的超市。当我们走到老军营菜园西街路口时,看到这里有一个唐久便利店,我们就在马路对面蹲着,观察这个便利店送货车几点离开,商店几点关门,有几个服务员。等我们看好以后就回去了。过了两三天的一天晚上大概10点左右,我给李飞宇打电话,让他去老军营菜园西街路口等我,我们去把这个超市抢了。随后我就一个人从家出来到了老军营菜园西街口。我在这里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李飞宇就来了,随后我和他就相跟着进了唐久便利店。进去以后,发现便利店总有人,一直没有机会下手。一直到凌晨2点左右,送货的和服务员交接了以后,服务员说她们要锁门,我趁一个服务员清点货物的时候,从她背后掏出来我事先准备好的西瓜刀,然后用左手从背后捂住她的嘴,右手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然后我就让她给我打开钱箱,这时李飞宇也从口袋里拿出来一把匕首,将另一个女服务员带到后面的小房子里关了起来。钱箱打开以后,我从钱箱里拿了1200元钱左右,又拿了五六条香烟,我就和李飞宇离开了便利店。出来以后,我们打了个车就直接回了狄村了,然后我们又步行到了东太堡。1200元钱我们平分了,烟我们也分开抽了。

平常我们就在一起玩,李飞宇也知道我跟李飞扬抢劫的事情,李飞宇以前也跟我们说过,以后抢劫人手不够的时候叫上他。所以这次我们抢劫就叫上了他。我们没有伤害服务员,我只是用手捂住服务员的嘴,用刀架在她脖子上,让她给我打开钱箱,没有伤害她们。我出门的时候,从家里拿了一把西瓜刀,李飞宇的匕首是他自己带来的。我用的西瓜刀是单刃的,长20CM,宽5CM左右,前两次抢劫便利店也是用的这把西瓜刀。李飞宇的匕首是单刃的,大概10CM左右长,3CM左右宽。

到了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在东太堡我的出租房,李飞扬来找到我,告诉我他去找他弟弟李飞宇了。回来路过五一路省公安厅附近时,看到公安厅对面的唐久超市里面就两个女服务员,叫我和他一起去抢。第二天晚上大概10点左右,我们就从我住的地方出来,打了个车去了省公安厅对面的唐久便利,我们还是在马路对面蹲着,看看送货的几点走,服务员几点关门。到了晚上12点左右,我们就回了我的租住地。又过了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们从我的租住地出来,出来的时候,李飞扬从我家里拿了一把菜刀,然后我们打车就去了省公安厅对面的唐久便利店。到了以后,李飞扬就一个人先进去了,我在外面等着。一直等到唐久的配送车送货走了,我才进去。我进去以后,李飞扬就拿出来菜刀,架在服务员的脖子上,然后把两个服务员都推到超市里面的小房子里。推进去以后,我就和服务员说,我是来抢钱的,配合好我就不伤害她们。随后我还让服务员拿出来身份证,对着拍了照,告诉她们,如果报警让警察抓了我们,我们出来以后就去她们家报复她们。她们给我打开她们的钱包拿身份证的时候,我从他们的钱包里还抢了200元左右。随后我带着其中一个服务员将钱箱给我打开,我从钱箱里拿了3000元左右的整钱(面值100元的)还拿了大约2000元左右的零钱,然后又拿了二十条香烟,放在了一个装可乐的箱子里,然后我就和李飞扬出了超市,打了个车去了北张村,然后在村里又拦了一辆出租车回了东太堡。

2、被告人李水阳的供述:大概是2013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在服装城附近的公交站准备乘公交车回我当时的租住地狄村,但是没有公交车了。这时过来一个男的,问我有没有公交车了,我说可能有吧。随后他就和我一起等公交车,但是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公交车还没有来,他就问我在哪里住,能不能相跟上走,随后我就告诉他我在狄村住着,我们就相跟着步行往狄村方向走,我们就这样认识了。他告诉我他叫刘强,我就一直称呼他为强哥。后来我知道他叫马军伟。当时我因为对他不太熟悉,所以我就告诉他我叫李飞宇,但是在老家别人都称呼我李飞扬,后来他就一直叫我李飞扬了,从那以后我们就经常来往。到了2013年大概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强哥叫我去他家找他。我去了以后,他让我和他去建设路五龙口街路口,说是去那里要账。当时他还从他家里拿出来一把西瓜刀给了我,他没有拿刀,我们就打车到了五龙口,到了以后,他就和我蹲在路边让我等一会。到了大概晚上11点左右,他让我进五龙口路口的超市看看,里面人多不多,有些什么人,我就知道他是叫我和他来抢超市了,但是因为我当时也没什么钱了,就没有反对。随后我就把刀藏到了衣服里边,一个人进了超市,看见这个超市就两个女的,随后我就假装买了一瓶水就出来了。出来以后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马军伟,马军伟跟我说就以老板欠他钱为由,和老板要账,抢了这个超市。随后我们就相跟着进去了。进去以后马军伟向我要过去刀,然后让我出去把超市的卷闸门拉下来,在门口守着放哨,然后他就一个人进去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左右,他一个人出来了,我看见他拿着一个塑料袋,里面放着一些零食,还有十几条香烟,然后我们打车就回了家了。回去以后他给我分了500元钱,还有一条大福香烟和一盒冬虫夏草香烟。大概抢了1000元左右,十几条香烟,还有一些火腿肠、瓜子之类的零食。我们抢完以后就回到马军伟家了,他给我分了500元钱,还有一条大福香烟和一盒冬虫夏草香烟,零食都放在他家里,我们后来慢慢的吃了。

大概2014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马军伟在外面溜达,马军伟告诉我他一个人去许坦西街的一个唐久便利看过了,晚上只有两个女服务员,还是以老板欠他钱为由,让我和他一起抢了这家超市。随后我也同意了,约好第二天晚上就去。但是第二天过去以后,发现超市没有开门,我们就回去了。第三天晚上,我去马军伟家找到他,然后他又拿出来那把西瓜刀给了我,他还是没有拿刀,然后我们打车就到了许坦西街东口的一家唐久便利店。到了以后大概是晚上11点左右,我们就直接进了超市。进去以后我看到里面有两个女服务员,马军伟就和服务员闲聊,然后问服务员今天晚上送货车来不来送货,服务员说今天不来了,随后我们就开始抢。我先是假装挑东西,有一个女服务员就跟着我帮助我挑东西,我趁她不注意,我就用左手拉着服务员的胳膊,右手拿着刀指着她。这时马军伟过来就和这个女服务员说不要动不要叫,如果叫喊就砍死你。随后就让我把这个服务员拉到超市最里面的小家里。进去以后马军伟跟着也进来了,随后他就让这个服务员把收银台的另一个服务员也骗进来,两个女服务员都进了小家以后,我就举着刀指着其中一个女服务员,马军伟就让她们开收银台的钱箱,其中一个女服务员就和他去拿钱箱拿钱了。过了一会马军伟就和那个女服务员就又回了小家,马军伟说钱太少,就300多元,然后他就问服务员钱去哪了,服务员说都让经理拿走了,但是马军伟不信,就让我出去找找,他一个人看着这两个服务员,找了半天我没有找到钱,马军伟就去收银台拿了几盒烟,拿上以后,马军伟让服务员把身份证拿出来,马军伟看了她们的身份证以后,吓唬她们说,如果她们报警让警察抓了我们的话,等我们出来就去她们家报复她们,两个女服务员都说不会的,随后我们就出了超市打车回了狄村我的出租房了。马军伟告诉我只有300元左右,还有几盒散烟。钱我和马军伟过年的时候当路费花了。烟我们都分着抽了。

到了5月8日晚上10点左右,我正在尖草坪我弟弟打工的面皮店,马军伟给我弟弟打电话说找我,我接上电话以后,马军伟跟我说,让我去五一路五一小学附近找他,说这里有个超市,他踩好点了,晚上就两个服务员,让我过去和他抢这个超市,但是我那天因为在我弟弟这里,离着比较远,就说我不想去了,于是就没有去,到了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我还在我弟弟这里,马军伟又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去五一小学附近找他,和他把那个超市抢了,随后我一个人就乘公交车到了那里。到了以后,他递给我一把西瓜刀,他什么也没有拿,我们就在门口等着,等超市送货车来送货的,我们趁机进去,但是送货的来了不到一分钟就出来了,服务员就把门锁上了,我们就没有抢成。于是我们就把刀藏到了五一广场的一个石头下面,然后回了东太堡马军伟的出租屋了。到了第二天晚上,我们就去五一广场拿我们前一天晚上藏的刀,然后准备抢超市,但是发现刀找不到了,我们就没有抢,直接又回了东太堡马军伟的出租屋。又过了一天的晚上11点左右,马军伟从他家拿了一把菜刀给了我,他还是什么也没有拿,我们就步行从东太堡到了五一路上官巷口上,到了以后我们就等着送货车来给超市送货,等送货车来的时候,我就跟着送货的进了超市,马军伟在门口等着,等我进去以后,看到里面就两个女服务员,过了一会送货车走了,马军伟也跟着进来了,他进来以后,我们两个就假装挑货,两个女服务员中的一个就陪着我们挑,我们趁服务员不注意,我就用右手拿刀指着这个服务员,然后左手拿着这个服务员就进了超市里面的小家,马军伟也跟着进来了,进去以后,马军伟就让这个服务员把另一个服务员也叫进来,等另一个服务员进来以后,他向服务员要了钱箱密码,然后我拿刀看着服务员,他去收银台的钱箱取钱。过了五六分钟以后,他回来了,就让这两个服务员一起帮他把收银台的香烟往一个纸箱里装,我看到大概装了两箱子香烟,大概二十几条,随后马军伟还让服务员拿出来身份证,拿手机对着拍了照,告诉她们,如果报警让警察抓了我们,我们出来以后就去她们家报复她们。她们拿身份证的时候,马军伟还从服务员包里抢了200元钱。随后我和马军伟就一人抱着一个纸箱子,乘出租车走到了北张村,然后又换乘出租车到了东太堡马军伟的出租房了。我和马军伟回到东太堡以后,马军伟给了我200元钱,说让我先花着,没有了再和他要,还给了我两条黄鹤楼香烟。

3、被告人李二旦的供述:我今年春节后我从老家来到太原的王萍面皮店工作。我来了太原后,李飞扬和我联系,他和马军伟也来了太原,李飞扬和马军伟在太原狄村租住房子住。我们三人在太原见了面,在太原桥东街一个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他们告诉我,他们在太原抢了小超市,抢劫所得他们两人平分了,他们在哪抢的,抢劫了几次都没有和我说,我也没有问,我听他们抢了不少钱,我也有点心动,我也想和他们一起抢劫挣点零花钱,我就和他们两人说:我也没钱了,下次去的时候叫上我,我也挣点零花钱,买点烟和吃的,他们同意了,吃饭后我们就分开了。2014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马军伟给我打电话,他说他没有钱了,让我和他找个超市踩个点,过两天再去干一票,我同意了。那天晚上我打车去了平阳路水利大厦,见到了马军伟,我们两人一起出去寻找能抢劫的小超市。大约晚上23时左右,我们来到老军营菜园西街路口时,这里有一个唐久便利店,我们就在马路对面蹲着,观察这个便利店,马军伟进店里看了一会,他出来后告诉我,里面有两个小姑娘,而且里面没有监控。之后我们又在外面观察了好久,凌晨三点看到有送货车来了,送货后离开了,又等了一会我们也离开了。过了两天左右,一天晚上20点左右,马军伟给我打电话,问我今天去不去抢劫那个便利店,我说去了,我说我下了班以后过去找他,他让我去老军营菜园西街路口等他,我知道他有一把切西瓜的大刀,我就去2元店花了9元钱买了一把黑色折叠刀,装在身上,准备抢劫的时候使用。下班后,大约23时30分左右,我打车去了老军营菜园西街路口,去了马军伟在那等我,我们两人一起来到了之前踩过点的唐久便利店,这时便利店的门已锁了,马军伟见门已锁了,他就和售货员说要买礼物往外地带,他挑了几个大的东西,这些东西塞不出来,他让售货员开门,售货员就把门打开了,他进去装的挑东西,过了一会,大约零时30分,马军伟给我打电话说礼物选好了,让我进来。我就进了店里,售货员问我是不是我结账了,我说不是我结账,之后我们一直在店里装的买东西,这期间来了送货的,我们在外面等了一会,送货的走了,我们又进去,大约2时30分左右,又来送面包的,我们就出去了,等送完面包我们要进的时候,门又锁上了,马军伟又将门叫开,说马上就结账了,售货员把门打开,我们再次进入便利店,过了一会,马军伟从后面用手捂住一个售货员的面部,那个售货员就用手抓他,把他的脸抓破了,马军伟拿出刀逼住售货员的脖子,那个售货员就不敢动了,我当时愣了一下,马军伟和我说还不动手,我就掏出事先买好的刀子,指着另一个女售货员说:你别动往后走,她用她手上的面包砸了我一下,我拿着刀子大声说:你别动,往后走。这个女孩就没有再反抗,这时马军伟已经把那个女售货员押进便利店后面仓库,我也用刀逼着这个女孩进了仓库,之后马军伟把他的大刀给了我,我把我的小刀给了他,我拿刀让这两个售货员别动,这两个人都没动。马军伟就去了前面抢钱物,过了一会马军伟叫了一个女售货员出去,我看的另一个。马军伟让那个女售货员把灯关了,这时便利店里全黑了,过了一会他叫上我离开了。出来后,我看见马军伟拿了一个大塑料袋,里面又在便利店刚抢七条烟、泡面、火腿肠。他给我100元和一条黄鹤楼香烟还有两包硬中华香烟,剩下的东西他都拿了。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步行回家了。钱我不知道马军伟抢了多少,他只分了我100元。物品有七条香烟和几盒泡面、火腿肠。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4年5月12日凌晨0时左右,我在太原市五一路26号山西省公安厅对面的唐久便利店上夜班。当时我们店里已经没有顾客,我和另外一个服务员王某把门关了。大概到了0时10分左右,和平常一样,唐久公司的物流车辆就来到我们超市送货,我和王某就把店面打开了。在我们打开搬货的时候,就有三五个顾客进了店里买东西。其中大部分顾客买完东西之后就离开了,只剩下一名男性顾客还在店里选东西。大概过了十几分钟的时间,物流公司的师傅就卸了货准备签字离开。这时候,我就看见在那名男性顾客还在挑选物品,这个顾客个子在1米75左右,长头发,穿的紫红色的上衣。我便和那名男子说,我们公司有规定,凌晨12时以后便利店必须关门,请他快点挑选商品,如果有找不到的我可以帮他找。我提醒了这名顾客之后,这名顾客还是一直在里屋逃选商品。期间,他大概在里屋又来呆了十几分钟的时间,我中间也一直在提醒他,让他快点离开。在这时候,又进来第二名男子,这名男子个子比较低,是个光头。他进来以后,就朝里屋的选商品的长头发男子说道:“选好了没有?车来了。”里屋的那名长发男子听到之后,就和他说还没有选好。光头男子听到里到的人这么说,就又离开了便利店。光头离开了大概三四分钟之后,又返回了店里。在光头刚进了店里,在里层选货的那名长头发男子就选了一推东西,把东西都抱到了收银台上,然后又返回了超市的里屋。因为长头发一直在里屋选东西,我们店里的店员王某怕丢东西,就也一直在里屋看他选东西,没有出来过。在那名长头发进了里屋之后,我就听到店员王某边哭边喊着我的名字。我一听到王某哭着喊我的名字,联想到那名男子在店里呆了那么长时间,我就感觉不对劲,我就拿出手机准备报警。这时,光头男子说“如果敢打电话,就把里屋的人掐死。”然后,光头男子就用手推着我进了里屋。光头男子用菜刀指着我,我特别害怕,就乞求他们不要伤害我们,我就一直在哭。他们听到我哭,长发男子让我闭嘴,不要哭。然后,长头发男子就问店里的灯开关在哪,我告诉他们,长头发男子把灯关了。光头男子走到店门口用我们平时锁门的铁链子将门锁住,锁好门后,光头男子就让我去外面打开钱箱。然后,光头男子跟着我就去了收银台,他把钱全拿走了。因为银箱里只有200多元的零钱,光头男子就让我把今天的销售的钱全部拿出来,因为白天的销售款已被店长都拿走了,我就对光头把实际情况说了。但是光头不理我,还是让我拿钱,我就把收银台下面的柜子里的员工交接班时的底金300元也拿了出来交给了光头。光头装上钱之后,我俩就返回了里屋。进了里层,王某和那名拿好的长发男子已经进了店里的库房,光头男子就让我进库房。光头男子让我把钱都拿出来。我就很害怕,把店里装有销售款的第二个烟柜打开,然后把钱都给了光头。光头把这些销售款装上之后,让我把烟柜里的中华和芙蓉王的整条烟都拿出来,我就和他说我们店里的芙蓉王香烟都卖完了,中华烟全部调走了。我就没有把放好烟的第一个烟柜打开,只是把放着中等烟和销售款的第二个烟柜打开了。然后,光头就让我把烟都装到了地下的饮料箱子里,我把烟装了两个箱子,烟柜里还有几条烟装不进去了。期间,长发男子一直拿着菜刀指着王某,不让王某乱动。光头男子让我们把身份证拿出来,王某说他没带身份证,我就从我放在库房里的黑色挎包里的身份证拿出来,拿身份证时光头看到我钱包里有200元,就把钱抢走了。光头拿上我的身份证后从身上掏出手机,拍了几张我身份证的照片。长发男子让我和王某把手机拿出来,他把我和王某的手机电池全扣下来,光头把我们的电池放在店里的灯开关上方。然后,长发男子就威胁我们说:“如果你们敢报警,我将来进了派出所的话,我已经有了你家的地址,我出来也要找你家人,我们都是团伙。”这时候,两名男子准备走,让我俩一直呆在库房。然后他们就相跟着从库房出去了。不知道他们谁把库房地下的一摞子零钱也拿走了。等了一会,我听着外边没有动静了,我就悄悄走到外边看看有没有人。结果,我刚走到外边,就看到光头和长发男子在外边站着。他俩看到我以后,就让我进去,还威胁我说如果我再出来,就对我不客气了,我听到他们这么说,又返回了库房。我和王某两个人在库房坐了20多分钟,也没有说话,因为店里还没有开灯,我就半蹲着出了库房,知道他们走了,就赶紧把店门锁了。我打开灯的时候,看见他们选好的放在收银台上的商品全部没有了,我就知道是被他俩抢走了。我们店里共抢了销售款3511.9元以及放在柜子里的店长留在店里的2000元零钱,还有我们店长放在库房地下的刚兑换的零钱2000元,便利店收银台里的200元现金及收银台下面的柜子里店员用于交班时的300元底金也被抢走了。另外还被抢走了我个人的200元,这是被那些人抢走的现金人民币。他们还抢走了烟,这些都被放在库房的第二个柜子里,分别是软云烟13条,每盒烟单价是22元,共计2860元,大彩黄鹤楼香烟2条,每盒烟的单价是26元,共计520元,软玉溪香烟5条,每盒单价22元,共计1100元,17元的黄鹤楼5条,共计850元,15元的蓝色白沙烟2条,共计300元,X黑骄子香烟1条,每盒烟的单价是20元,共计200元,晶派双喜香烟1条,每盒烟的单价是20元,共计200元,20元的黄鹤楼香烟1条,共计400元,这些烟的总价格是6430元。剩下的被抢走的就是长头发男子开始选好的放在收银台上的货物,分别是吉利锋速3刀架1个,价值48元,阿明蜂蜜桃仁一件,价值24.8元,MM豆牛奶豆1件,价值4.8元,恰恰瓜子一袋,价值6.8元,达利园软面包一袋,价值7.8元,双汇王中王一袋,价值14.9元,百瑞一口香一袋,价值3元,香香嘴豆干一袋,价值8元,特仑苏牛奶一箱,价值66元,西麦简装燕麦片1袋,价值17.2元,抓鱼的猫1袋,价值6.5元,冰糖雪梨2瓶,价值6元,奥利奥单支1个,价值6.8元,唐久大塑料袋一个,价值0.3元,这些物品共计220.4元。我店共被抢劫共计14662.3元人民币的现金及货物。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5月11日凌晨23时50分左右,我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省公安厅对面唐久便利店超市打工,那会店里有我和刘某两个服务员,因为凌晨0时要关门,我们就把店门锁住了,凌晨0点10分左右,给店里配送货物的师傅来了,我就把锁了的店门打开,让送货的往里搬货我清点货物,送完货以后送货的就走了,在送货开门的期间就进来三、四个客人买东西,刘某就一直站在柜台里给他们结账,在那三、四个人差不多买完东西后又进来一名男子,这名男子长发较瘦,他进店后直接就进了我们店的里间,我就跟着他进去了,他选了半天东西也没走,大概十几分钟后,刘某就和他说让他快点,我们要关门了,他也没搭理,还是在那选东西,这时店里又进来另一名光头较矮的男子,和那个挑选东西的长发男子说:“你快点,车来了。”然后光头男子就站在了店门口等他。我跟着长发男子在里间走到库房门前的时候,他突然从身上就掏出了刀,用左手抵住我的肚子,我当时吓的哭了,我就害怕的叫我们店里的另一个服务员“刘某”,她准备打电话报警,站在门口的那个男的就对我说:“她要是敢打电话就把你掐死”,接着他就用手把刘某也推进了里间。把我和刘某困在里面以后,用刀抵住我脖子的那个长发男子让我把灯关了,我就把店里的灯关了,他俩就把我和刘某推到里间的库房里面,进了库房后,那个长发男的就把刀从我脖子上放下来拿的手里了,光头男子还把我和刘某手机的电池都拿走,放在灯箱上。光头让我和刘某把店里的芙蓉王和中华烟都拿出来,刘某说芙蓉王卖完了,中华烟也调走了,刘某就拿出来库房的钥匙,打开了一个柜子,里面放的都是店里比较便宜的烟,然后拿刀的男子就让我们把烟都给他装起来,刘某就给他拿了一个空箱子放进去了,那个站在门口的男子一直控制着刘某,装好烟后,拿刀的那名长发男子又人身上掏出来一个平板电脑一般的东西,让我和刘某站在一起,在库房里用“平板”给我俩照相,刀也一直都在他手上握着。还让我和刘某把身份证拿出来,我们说没拿的,他不相信。因为我们的包就放在库房放着,他就让我把我们的包打开,他一看我包里没什么东西,刘某的包里有身份证,他就把刘某的身份证拍了照。拍照以后原来站在门口的那个光头男的就把刘某带到了便利店的外间,拿刀的那名长发男子和我一直在库房,光头男的把刘某带到了柜台,让刘某把当时店里的营业款都拿出来,刘某就把收款机里的钱都给了他,那个男的不信只有几百元,还逼着刘某让往出拿钱,我们店里一般到了晚上就把一天大点的钱收起来一大部分放在其他地方,刘某就把之前放好的3000多元给了他。那个男的把钱收起来以后又把刘某带到了库房里,拿刀的那个男子说,让我和刘某别从库房出来,说他们还有同伙了,要是我俩敢出来就把我俩弄死。说完后没拿刀的那个光头就把烟拿上,和拿刀的长发男子就走到外面,我和刘某就在库房里没有出来,过了十几分钟后,刘某从库房出来看到他们在店门口,看到刘某以后让她回去,刘某又回到库房。过了好长时间,我俩听到没什么动静了,才找到手机给店长打电话,然后店长报警了。他们两人共抢走了两箱烟,有玉溪,其他的我也不认识,也不知道多少钱,还抢走了他之前挑选物品时挑好的一些零食,有200多元,还抢走了我们店里当天的营业额3000多元,还有零钱。持刀的那名男子年龄25岁左右,长发,体型偏瘦,穿着紫红颜色的外套,黑色休闲裤;另一个男子,年龄23岁左右,身高1米6左右,光头,体型偏瘦,有点黑,穿着一身黑色休闲装。

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我是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的服务员。2014年3月20日23时许,我和同事唐某已经将店门锁上。锁门后,有一名男子(A)敲门要买东西,我们开始没有开门,我和唐某按照他说的要的东西(大部分是礼品盒)给拿到店里收银台处,A一直要求让我们开门,我看他要买的东西挺多,就给开了门。开门后,A一直在店里转的挑东西,我和唐某把他挑的东西合到收银台。挑好后,A说他哥一会儿过来结账,让我们等一下。一直到21日凌晨0时许,也没有人来,我就催A,A就拿出手机打了个电话。过了十分钟左右,大约是0时30分许,一名小个子男子(B)来到店里,他来了店里和A说了话,他说是堵车了,结账的人马上就到。0时45分许,我们店里来了送货的,A和B就都出去站到店外。我们卸完货,送货的刚走,这两名男子就又进了店里。随后,B男子在店内一直转来转去并和我说话,A男子站在占内中间位置。一直到凌晨2时30分许,给店里送面包的男子来了,他们见有人来就又出去了。我们卸完面包后,唐某就把店门从里面锁上了,这时,B男子敲门要进来,我不同意,他就说马上进来就给结账,我就给开了门。开门后,唐某在店内将面包往货架上摆,我在柜台内玩手机,A站在店内中间过道处,B男子在店内收银柜台外走来走去。大约2时40分许,唐某有的东西摆放不了,我就从收银柜台内走出去走到西侧第一个货架处,我刚走过去时,A男子也走到了货架处,站在我身后。我当时就和他说:你出去吧,东西我不卖了。我刚说完,B男子就从后面用手捂住我的面部,他一捂我,我就用双手抓他的手和脸,把他的手和脸抓破了。我刚抓了他,他就从衣服怀里掏出一把刀架在我脖子左侧,另一只手掐住我的衣领把我拉到店内东北角的库房内,B男子推我的过程中,我看到唐某被A男子用刀逼着把她推到库房了。我和唐某被胁持到库房后,B男子让我们把店内的灯关掉,我就给关了,然后B男子就一个人出了库房,过了一、两分钟,B男子又回到库房把唐某拉出去。又过了几分钟,B男子把唐某带到库房,又把我拉出来带到收银台内,期间,A男子一直在库房门口洗手台处站着看我们。我被B男子拉到收银台后,他让我给打开钱箱,我说我不打开,他就拿着刀对我说:“你要不给我开,我就在你脸上划三道。”我听后害怕,就给他把钱箱打开,他把钱箱抽屉拿出来把抽屉内100元面值的钱都装到右后侧的裤兜内,接着他又让我把身上的钱掏出来,我就从裤子口袋内把我的100余元零钱掏出来给了他,随后,他又把抽屉内5元面值以上的现金都拿上。当时,我很害怕他伤害我,我就一直和B男子说话,我问他为什么要抢钱等话,他就站在柜台内和我说了一些他的身世、打工、给别人看场子的经历,大约20分钟后,他就把我带回库房了。我回到库房,B男子自己又出了库房。过了一会,B男子又到库房把我带到收银台内,在收银台内他从收银台下柜子内拿出来9条烟让我给他装到袋子里,我就拿了个唐久便利店的袋子把香烟装进去,接着他自己从烟架上拿了7盒香烟装到上衣两侧的口袋内。在我被B男子胁持拿香烟时,A男子从库房出来到了柜台台处两、三次催B男子让快点,B男子把他赶回去看着唐某。B男子装完烟后,A男子又出来告B男子说“快走吧”。B男子就告A男子说:“拿上两桶方便面和几根香肠。”B男子又对我说:“你给他个袋子。”我就拿了个小袋子给了A男子,A男子就拿上袋子到店内西侧货架处装方面等。B男子又问A说“你抽烟不”,A男子没有说话,B男子对我说“你给他拿两盒硬中华”,我就拿了两盒硬中华给了B,B拿上烟装到A的外衣口袋内。B男子当时站在柜台外,他让我把手机给他,我问他要干嘛,他说你把电池卸了,我就把电池卸了给他电池,他拿着电池放到柜台北侧的货架上,然后他又威胁我说:“你不要报警,你要报警我明天进了监狱,你下班的时候也会有人跟着你,我兄弟会绑架你,我住监狱出来也会找到你家和你算账。”随后,A男子提着方便面和香肠的袋子,B男子提着装香烟的袋子就出了店门向东而跑了。我们店内被抢2200余元现金,我个人被抢现金100余元,店内被抢5条芙蓉王香烟(每条206元),一条黄鹤楼(每条155元),3条硬盒云烟(每条83元),2盒软盒苏烟(每盒38元),6盒硬中华香烟(每盒36元),1盒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每盒29元)。A男子年龄大约20多岁,身高大约170CM左右,体型较瘦,头发稍长,上身穿一件休闲衣服,衣服前胸处是白色的,其他部位是棕色的,讲普通话,我听不出来是哪里口音。B男子,年龄大约25岁,身高163CM,体型中等,嘴唇上没有胡子,下巴处有一小撮胡子,头发较短,发髻较高,穿一件深绿色羽绒服,讲普通话,其他特征我记不清了。A男子拿着一把折叠的水果刀,刀柄长6CM,棕色刀柄,单刃,刀刃长6CN左右。B男子拿着一把较长的刀,刀柄为银白色,大约10CM左右,刀体长30CM多,刀刃一面为锯齿状,一面是平的。B男子用刀架在我脖子上,我脖子左侧被划破表皮,还用刀顶在我的腹部,他掐住我的衣领拉我到库房时,手指把我脖子右侧抓破了一点。

4、被害人温某的陈述:我是许坦西街东口的唐久便利店的服务员。2014年1月29日晚上,我和同事渠毓意在店里上班,到了21时30分左右,进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个进了里面拿东西,另一个在门口等着,等店里的另外一名顾客走了之后,他们等了好长时间也没有买上东西,我同事就过去问他需要什么东西,站在里面的那个人就拿出刀把我同事推进库房里,我当时在收银台里站着,那个人让我也进库房里面,我进去之后,其中一个人让我把灯关了,另外一个人看着我们两人,后来他们两个人就把店里的门锁住了。其中一个人就出去翻收银台的钱箱子,看里面没有多少钱,问我把钱放在什么地方了,我说没有钱,他说他们已经在这守了两天了,没有人过来收钱,不可能就卖这么点钱,还翻了我们两个人的包,后来他从我身上搜出来的钥匙,让我把保险柜和放烟的柜子打开,把保险柜里的现金和烟柜里面的好多烟都拿出来,让我俩给他找了个箱子,把烟都装了进去,然后其中一个人好像是手机收到短信了,和另一个人说他们来了,后来他们就拿着烟走了,走的时候还不让我们看。被抢现金有7000元左右,硬中华烟8条、软中华烟1条,蓝芙蓉王3条,苏烟7条,黄芙蓉王20条。这两人都是24岁左右,一个170厘米左右,另一个不到170厘米,都是穿深色衣服,听不出来是哪里的噪音,他们两人互相称呼“小李子”、“强儿”。他们没有对我和我同事殴打,只是一直吓唬我们,一直拿着刀(大概有半米长,一寸宽)站着看着我们,不让我们乱动,另一个人在外边翻东西,还在我们店里吃了好多东西。其中一个人和我说不让我们报警,还让我们想明天老板知道了怎么和老板说,还用手机给我们照了照片,他们就在北张村住着,如果报警的话就能找到我们,还说前几天他们在学府公园砍了人,而且还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金虎便利店抢过钱。

5、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我是建设南路五龙口街十字路口的金虎便利店的店长,2013年12月29日凌晨零时30分许,我和苗宇(员工)上晚班,这时进来两名男子买东西,开始他们拿了一些方便面、面包和香肠放在收银台上,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去门外打电话,回来的时候边打电话,卷闸门就关上了,然后我就过去把卷闸门又打开,然后我就又进了收银台,他又在卖场转了两圈,走到收银台的时候,卷闸门又关上了。我就准备再把门打开,我出了收银台,他就把我拦住,用手捂住我的嘴,把刀(大概有40厘米,5厘米宽,是把砍刀)架在我的脖子上,说:“不要叫,叫就杀了你。”我就吓的不敢说话,他就把所有的灯都关了,用他的手机照明。另一名男子在库房门口控制着苗——我看不到她,也没有听见他们说话。他把我推进收银台,把刀给了另一名男子,让我把钱拿出来,因为开钱柜需要输密码,我就在那输,他说:“输错一次,抽你一次。”然后我就拿钥匙打开钱柜,他把他的手机给我,帮他照明,他就将钱全部拿走,只剩了一些5毛和一毛的纸币和硬币。就让我低下头,他开始拿烟,他让我拿袋子给他装上,我给他拿了一个纸袋,他让我在他后面跟着,他就去卖场拿其他东西,让我给他拿袋子。拿完以后他又去收银台拿了一些洗发水和洗面奶,然后就把我带进库房,把我们的手机关了机,威胁我和苗宇说“敢不敢报警?”我们说不敢。他让我看他,我不敢看,他说我可犟了,再犟就强奸我。然后我就不敢动了。之后另一个男的说出去开车,就离开了。他不让我们离开库房,把我们的手机放在了洗发水架子上,让第二天再开机,然后他就出去了,还把卷闸门拉下来,我们不敢动,过了一会我们听没有动静了,就从库房出来,那两个已经离开,我们就先给督导打了电话,督导让我们先报警,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共被抢现金5245元,黄色芙蓉王7条零四盒,价值1776元,大福2条零1盒,价值252元,软云7盒,154元,冬虫夏草4盒,价值400元,平遥牛肉5袋,价值136.5元,还有其他小食品合计1700元。一共损失财物9665.9元。胁迫我的这名男子穿绿色衣服,衣服上带帽子,大概25、6岁,皮肤偏黑,大概一米六多,脸圆下马尖,短发。另一名男子我没有印象,我只知道他比穿衣服的男的高。胁迫我的男子前几天来过店里,也是快关门的时候。

(三)书证

1、被告人马军伟、李水阳、李二旦的常住人口信息。

2、抓获经过: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5月27日下午在迎泽区老军营一饭店内,将涉嫌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马军伟抓获;

3、抓获经过: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5月28日下午,在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郝庄乡牛庄村将涉嫌持刀抢劫的犯罪嫌疑人李水阳、李二旦抓获。

4、搜查笔录:从马军伟在太原市东太堡北梁村出租房内搜出黑色菜刀一把,;黄鹤楼香烟(蓝色、软盒)三条、白沙香烟(蓝色、硬盒)一条、红双喜香烟(红色、硬盒)一条。

5、扣押物品清单:扣押一把约15cm黑柄菜刀;黄鹤楼香烟(蓝色、软盒)三条、白沙香烟(蓝色、硬盒)一条、红双喜香烟(红色、硬盒)一条。

6、发还物品清单:将黄鹤楼香烟(蓝色、软盒)三条、白沙香烟(蓝色、硬盒)一条、红双喜香烟(红色、硬盒)一条发还至被害人刘某(五一路26号唐久便利店)。

7、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迎价认鉴字[2014]128号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涉案物品共计23313元。其中:五一路唐久便利店6393元;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1817元;五龙口金虎便利店2723元;许坦西街唐久便利店12380元。

8、作案工具辨认照片:黑柄菜刀一把。

9、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警大队于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5月27日,我队民警将涉嫌抢劫的犯罪嫌疑人马军伟抓获,抓获后,我单位连夜对其太原市东太堡北梁村出租房暂住处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依法进行搜查,当场缴获作案刀具一把,香烟五条,因为当时未携带专业照相设备,未对赃物当场拍照。

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警大队针对补侦问题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因建设路改造施工,五龙口街金虎便利拆迁,故无法调取抢劫时监控录像。2、李水阳所说在五龙口抢劫案时还有一名嫌疑人齐浩(小名牛程程),我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五龙口抢劫案中没有除马军伟、李水阳之外的第三名犯罪嫌疑人,且当时店员在报案时也没有反应出该案有第三人参与。3、“小店区许坦西街抢劫案”和“五一路唐久抢劫案”被抢物品数量、金额予以核实,我单位在起诉时已将相关证据材料付卷(详见证据卷马军伟、李水阳、李二旦讯问笔录、交代材料、报案材料等)

(四)辨认笔录

1、被害人刘某的辩认笔录:经被害人刘某辨认马军伟就是抢劫五一路26号唐久便利店并去钱箱拿钱的人,李水阳就是持刀威胁并控制其的人。

2、被害人王某的辩认笔录:经被害人王某辨认马军伟就是抢劫五一路26号唐久便利店并去钱箱拿钱的人,李水阳就是持刀并控制威胁其的人。

3、被害人唐某的辨认笔录:马军伟就是抢劫我们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并支钱箱拿钱的犯罪嫌疑人。李二旦就是持刀抢劫唐久便利店的犯罪嫌疑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伟分别伙同李水阳、李二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马军伟、李水阳、李二旦持刀抢劫,均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军伟、李二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水阳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于其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李水阳提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未与马军伟预谋,也没有参与抢劫,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亦提出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被告人李水阳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李水阳的庭前供述,结合同案犯被告人马军伟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马军伟伙同李水阳在本市迎泽区建设路与五龙口街交叉口金虎便利店内持刀抢劫的事实,且该事实与被害人金虎便利店服务员郑某的陈述相互吻合,被告人李水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李水阳在庭审中对其庭前供述的翻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对其与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二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二旦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二旦伙同马军伟共同对菜园西街唐久便利店店内服务员实施了暴力及威胁行为,并共同劫取店内的财物,就被告人李二旦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不能认定其系从犯,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其它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水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李二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四、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四万六千零六十九元九角,发还各被害超市。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柄菜刀一把,由原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芦瑞愈 人民陪审员  聂志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