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得胜、孟丽军与孟金栓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7 16:16

审理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5年小民初字第04136号
当事人信息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原告于得胜。

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孟丽军。

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金栓。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得胜、原告孟丽军与被告孟金栓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得胜、孟丽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得胜、原告孟丽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得胜、原告孟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于得胜、原告孟丽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潘潘 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武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