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二成与王艾军、吴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2021-01-25 15:10

审理法院寿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4)寿民初字第46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二成,男,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艾军,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

被告吴家忠,男,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二成诉被告王艾军、吴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二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二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二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穆二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芳 审 判 员  凌雪梅 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