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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二成与王艾军、吴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2021-01-25 15:10
审理法院:寿阳县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4)寿民初字第46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二成,男,汉族,山西省文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先祥,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艾军,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男,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
被告吴家忠,男,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二成诉被告王艾军、吴家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二成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二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二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1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穆二成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芳 审 判 员 凌雪梅 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杰